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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康得新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依法合规

时间:2021-04-07 15:41:4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者:DN032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4月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决定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多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深交所对康得新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依法合规,“不存在其他空间或余地”。

深交所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认定的事实,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追溯重述后公司2015年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同时,因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14.4.2条的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2021年4月6日,深交所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据了解,《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此外,根据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据此,康得新同时触发财务类强制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两根红线,其法律后果为‘应当被终止上市’,即‘必须退市’,不存在其他空间或余地。”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夏嬅指出。

“康得新本次终止上市,触发多种情形,其公司内部治理、业务发展等存在重大问题,退市是为证券市场摘除毒瘤,以净化市场,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该类股票对投资者利益的侵蚀。”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永忠表示,证监会和深交所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是维护证券市场法治、严肃证券发行市场的重要措施。康得新退市是监管零容忍的具体体现,无论是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还是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后续的行刑结合移送工作,均有力地畅通了上市公司的出口,让“能进能退”成为证券市场的常态,提高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也及时出清了不良企业,推动形成良性的市场生态环境。

后续投保机构是否会对康得新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备受市场关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3月12日就康得新退市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积极支持康得新投资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适时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事务内核委员律师刘世杰表示,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等方式,有助于投资者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若在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动介入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优先选择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来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事宜,而无需通过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来解决。

朱夏嬅表示,对于因上市公司造假而受到损失的股民,无论该公司是否退市,投资者均可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起诉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证券法》在2019年修订时,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从维权源头强化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为解决之前的“一人一案”引发的起诉难问题,现已推行普通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在受50名投资者委托时也可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无论哪种代表人诉讼,都能达到“多人一案”的效果。

标签: 深交所 康得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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